發表時間: 2022-10-14 09:49:32
作者: 恒生仁財稅集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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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:A公司是一家生產型出口企業,最近外購了部分與該企業產品名稱、性能相配套的產品出口,請問這部分出口產品是否與自產的產品一樣享受出口退稅?
答:國家稅務總局《關于出口退稅若干問題的通知》規定,從2000年12月22日起,生產企業(包括外商投資企業)自營和委托出口的下述產品,可視同自產產品給予退(免)稅:
(一)外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名稱、性能相同,且使用本企業注冊商標的產品;
(二)外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配套出口的產品;
(三)收購經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認可的集團公司(或總廠)成員企業(或分廠)的產品;
(四)委托加工收回的產品。
國家稅務總局《關于出口產品視同自產產品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》對生產企業出口的四類視同自產產品的具體界定問題作了明確規定。如果A公司外購的產品符合上述條件的,就可以享受出口退稅優惠政策。